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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法規
網站當前位置:網站首頁 > 政策法規- 火電機組啟動投運前工作流程
- 機組啟動試運
2.1 通則
2.11機組的啟動試運是全面檢驗主機及其配套系統的設備制造、設計、施工、調試和生產準備的重要環節,是保證機組能安全、可靠、經濟、文明地投入生產,形成生產能力,發揮投資效益的關鍵性程序。
2.1.2機組的啟動試運一般分“分部試運、整套啟動試運、試生產”三個階段。
2.2.3機組的啟動試運及其各階段的交接驗收,應在試運指揮部的領導下進行。整套啟動度運階段的工作,必須由啟動驗收委員會(以下簡稱《啟委會》進行審議、決策。
2.1.3機組的啟動試運及其各階段的交接驗收,應在試運指揮部的領導下進行。整套啟動試運階段的工作,必須由啟動驗收委員會(以下簡稱《啟委會》進行審議、決策)。
2.1.4機組啟動試運階段的調試工作,應按電力部頒發的《火電工程啟動調試工作規定》(以下簡稱《調試規定》)進行。機組啟動試運的驗證評定應按電力部頒發的《火電工程調整運質量檢驗及評定標準》(以下簡稱《驗標》)進行,合格后移交試生產。
2.2 組織分工
2.2.1 啟動驗收委員會:
一般由投資方、建設、質監、鍋監、監理、施工、調試、生產、設計、電網調度、制造廠等有關單位的代表組成。設主任委員一名、副主任委員和委員若干名。由建設單位與有關單位協商,提出組成人員名單,上報有關部門批準。啟委會必須在整套啟動前組成并開始工作,直到辦完移交試生產手續為止。啟委會應在機組整套啟動試運前,審議試運指揮部有關機組整套啟動準備情況的匯報、協調整套啟動的外部條件、決定機組整套啟動的時間和其它有關事宜;在完成整套啟動試運后審議試運指揮部有關整套啟動試運和交接驗收情況的匯報、協調整套啟動試運后的未完事項、決定機組移交試生產后的有關事宜、主持移交試生產的簽字儀式、辦理交接手續。
2.2.2 試運指揮部:
由總指揮和副總指揮組成。設總指揮一名,由工程主管單位任命。副總指揮若干名,由總指揮與有關單位協商,提出任職人員名單,上報工程主管單位批準。試運指揮部一般應從分部試運開始的一個月前組成并開始工作,直到辦完移交生產手續為止。其主要職責是:全面組織、領導和協調機組啟動試運工作;對試運中的安全、質量、進度和效益全面負責;審批啟動調試方案和措施;啟委會成立后,在主任委員的領導下,籌備啟委員會本會議,啟委會閉會期間,代表會主持整套啟動試運的常務指揮工作;協調解決啟動試運中的重大問題;組織、領導、檢查和協調試運指揮部各組及各階段的交接簽證工作。
試運指揮部下設:分部試運組、整套試運組、驗收檢查組、生產準備組、綜合組、試生產組。根據工作需要,各組可下設若干個專業組,專業組的成員,一般由總指揮與有關單位協商任命、并報工程主管單位備案。
2.2.2.1 分部試運組:
一般由施工、調試、建設、生產、設計、監理等有關單位的代表組成,應邀請主要設備廠派員參加。設組長一名、副組長若干名。組長應由主體施工單位出任的副總指揮兼任。其主要職責是:負責分部試運階段的組織協調、統籌安排和指揮領導工作;組織和辦理分部試運后的驗收簽證及資料的交接等。
2.2.2.2 整套試運組:
一般由調試、施工、生產、建設、設計、監理、制造廠等有關單位的代表組成。設組長一名,須由主體調試單位出任的副總指揮兼任。副組長兩名,須由施工和生產單位出任的副總指揮兼任。其主要職責是:負責核查機組整套啟動試運應具備的條件;提出整套啟動試運計劃;負責組織實施啟動調試方案和措施;全面負責整套啟動試運的現場指揮和具體協調工作。
2.2.2.3 驗收檢查組:
一般由建設、施工、生產、設計、監理等有關單位的代表組成。設組長一名、副組長若干名。組長一般由建設單位出任的副總指揮兼任。其主要職責是:負責建筑與安裝工程施工和調整試運質量驗收及評定結果、安裝調試記錄、圖紙資料和技術文件的核查和交接工作;組織對廠區外與市政、公交有關工程的驗收或核查其驗收評定結果;協調設備材料、備品配件、專用儀器和專用工具的清點移交工作等。
2.2.2.4 生產準備組:
一般由生產、建設等有關單位的代表組成。設組長一名、副組長若干名。組長一般由生產單位出任的副總指揮兼任。其主要職責是:負責核查生產準備工作,包括:運行和檢修人員的配備、培訓情況,所需的規程、制度、系統圖表、記錄表格、安全用具等配備情況。
2.2.2.5 綜合組:
一般由建設、施工、生產等有關單位的代表組成。設組長一名、副組長若干名。組長應由建設單位出任的副總指揮兼任。其主要職責是:負責試運指揮部的文秘、資料和后勤服務等綜合管理工作;發布試運信息;核查協調試運現場的安全、消防和治安保衛工作等。
2.2.2.6 試生產組:
一般由生產、調試、建設、施工、設計等有關單位的代表組成,主要設備廠應派員參加。設組長一名、副組長若干名。組長應由生產單位出任的副總指揮兼任。其主要職責是:負責組織協調試生產階段的調試,消缺和實施未完項目等。
2.2.3 參與機組啟動試運的有關單位的主要職責:
2.2.3.1 建設單位應全面協助試運指揮部做好機組啟動試運全過程中的組織管理,參加試運各階段的工作的檢查協調、交接驗收和竣工驗收的日常工作;協調解決合同執行中的問題和外部關系等。
2.2.3.2 施工單位應完成啟動需要的建筑和安裝工程及試運中臨時設施的施工;配合機組整套啟動的調試工作;編審分部試運階段的方案和措施,負責完成分部試運工作及分部試運后的驗收簽證;提交分部試運階段的記錄和有關文件、資料;做好試運設備與運行或施工中設備的安全隔離措施。機組移交試生產前,負責試運現場的安全、消防、治安保衛、消缺檢修和文明啟動等工作。在試生產階段,仍負責消除施工缺陷;提交與機組配套的所有文件資料、備品配件和專用工具等。
2.2.3.3 調試單位應按合同負責編制調試大綱、分系統及機組整套啟動試運的方案和措施;提出或復審分部試運階段的調試方案和措施;參加分部試運后的驗收簽證;全面檢查啟動機組所有系統的完整性和合理性;按合同組織協調并完成啟動試運全過程中的調試工作。負責提出解決啟動試運中重大技術問題的方案或建議;填寫調整試運質量驗評表,提出調試報告和調試工作總結。
2.2.3.4 生產單位應在機組整套啟動前,負責完成各項生產準備工作,一般包括燃料、水、汽、氣、酸、堿等物資的供應;負責提供電氣、熱控等設備的運行整定值;參加分部試運及分部試運后的驗收簽證;做好運行設備與試行設備的安全隔離措施;在啟動試運中,負責設備代管和單機試運后的啟停操作、運行調整、上理和文明生產,對運行中發現的各種問題提出處理意見或建議;移交試生產后,全面負責機組的安全運行和維護管理工作等。
2.2.3.5 設計單位應負責必要的設計修改;提交完整的竣工圖。
2.2.3.6 制造單位應按合同進行技術服務和指導,保證設備性能;及時消除設備缺陷;處理制造廠應負責解決的問題;協助處理非責任性的設備問題等。
2.2.3.7 電網調度部門應及時提供歸其管轄的主設備和繼電保護裝置定值;
核查并網機組的通信、遠動、保護、自動化和運行方式等實施情況;審批機組的并網請求和可能影響電網安全運行的試驗方案,發布并網或解列命令等。
2.2.3.8 質監部門應按規定對機組啟動試運進行質量監督。
2.2.3.9 監理單位應按合同進行機組啟動試運階段的監理工作。
2.3 分部試運階段
2.3.1 分部試運階段應從高壓廠用母線受電開始至整套啟動試運開始為止。
2.3.2 分部試運包括單機試運和分系統試運兩部分。
單機試運是指單臺輔機的試運。分系統試運是指按系統對其動力、電氣、熱控等所有設備進行空載和帶負荷的調整試運。
2.3.3 分部試運應具備的條件是:相應的建筑和安裝工程已完工并按《驗標》驗收合格;試行需要的建筑和安裝工程的記錄等資料齊全;一般應具備設計要求的正式電源;組織落實,人員到位,分部試運的計劃、方案和措施已審批,交底。
2.3.4 分部試運應由施工單位牽頭,在調試等有關單位配合下完成。分系統試運中的調試工作一般上調試單位完成。
2.3.5 單體調試和單機試運合格后,才能進入分系統試運。
2.3.6 分部試運的記錄和報告,應由實施單位負責整理、提供。
2.3.7 分部試運項目試運合格后,一般由施工、調試、建設、生產等單位及時進行驗收簽證。
2.3.8 合同規定由設備制造廠負責單體調試的項目,必須由建設單位組織調試、生產等單位檢查驗收。驗收不合格的項目,不能進入分系統試運和整套啟運試運。
2.3.9 已驗收簽證的設備和系統,如生產或試運行需要繼續運行時,一般由生產單位代管。代管期間的施工缺陷仍由施工單位消除,其它缺陷應由建設單位組織施工等有關單位完成。
2.4 整套啟動試運階段
2.4.1 整套啟動試運階段是從爐、機、電等 次套整啟動時鍋爐點火開始,到完成滿分荷試運移交生產為止。
2.4.2 整套啟動試運應具備的條件:
2.4.2.1 試運指揮部及各組人員已全部到位,職責分工明確。
2.4.2.2 建筑、安裝工程已驗收合格,滿足試運要求;廠區外與市政、公交有關的工程驗收交接,能滿足試運要求。
2.4.2.3 必須在整套啟試運前完成的分部試運、調試和整定項目,均已全部完成并驗收簽證,分部試運技術資料齊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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